吴亦凡与鹿晗分别在2014年5月与2014年10月先后向SM公司提出了解约诉讼,主张他们与SM公司的所属协议无效,而SM公司则主张公司与吴亦凡,鹿晗两人的协议有效,要求法院驳回吴亦凡,鹿晗的诉状。过去两年,法院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停,但都未能促使双方和解,而在法院决定对此案做出宣判之际,诉讼双方又各自向法院递交了新的仲裁提案,因此法院今天下午开庭再次对诉讼双方进行调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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